8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公布了《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各黄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于2018年5月11日之前反馈意见。
在互联网机构的服务范围上,《征求意见稿》列出正负面清单。要求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同时,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注册资本上,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产品开发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对于金融机构,《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业务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要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目前,各互联网巨头都有涉足黄金代销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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