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一时间,国企职工是不是要涨工资、涨多少工资等话题,在社会上,特别是在国企职工中间引发了热议。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者,而国有企业职工在劳动力队伍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国企职工人数3698.4万人。其中,中央企业1762.9万人,地方国企1935.5万人。显然,要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如何激励近4000万的国企职工是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企职工的工资决定机制经历过多次调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的来说,还存在着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工资能增不能减、监管体制尚不健全以及部分垄断性程度较高的行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水平过高等问题。
这其中,在国企工资决定机制中如何贯彻市场化原则,则是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之一。
长期以来,对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市场地位的争议不断,导致国企工资决定机制究竟应不应该走市场化道路摇摆不定。为此,近年来,国企分类改革被提上了日程。
在2015年国资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中,就要求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而公益类国有企业也强调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也就是说,无论是商业类国企还是公益类国企,都必须遵循市场化的原则。
至于国企职工工资增长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也开始逐步进入正轨。此次《意见》为国企职工工资调整划定了一系列的“红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工资总额方面,要求国企必须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多方面因素,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另一个则是在职工工资调整方面,突出的是工资要与效益挂钩。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概括起来,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同时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的过高收入。
如此一来,国企职工的工资决定机制就有望告别“只涨不降”“任性增长”甚至“野蛮增长”的模式,从而建立起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能高能低、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