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大商所在大连召开“第五届期货法律理论与实务座谈会”,座谈会探讨了期货市场发展至新阶段的背景下,加快我国期货立法和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座谈会围绕“国际化背景下交易所实物交割环节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期货市场国际化对交易所信息保护机制提出的新挑战”以及“境外衍生品相关法律对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影响”三个议题展开。大商所党委书记、理事长李正强、上期所监事长陆文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以及来自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法律部等相关专家和法律实务届人士参加了座谈会。
李正强在座谈会上表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随着商品期权、原油期货上市以及铁矿石期货国际化,目前已经进入多元开放的新时代。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需要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国际化等也使市场面临新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制订或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来改进。
他说,整体来看,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建设滞后于市场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建设之初便着手推动期货立法,如今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领域均已有相关法律,惟有“期货法”至今仍未推出。随着期货市场各项创新业务以及国际化业务的深入推进,我国期货市场立法工作已经迫在眉睫,需要学术界、法律实务界以及期货市场的专家共同推动,进一步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法治化建设水平。
上期所监事长陆文山在座谈会上表示,我国商品期货交易量已多年在全球居前,但期货市场的价格和规则的影响力仍然较弱,这值得深思。当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转型发展的新阶段,实体经济需要期货市场作为风险管理的平台,助力实体经济完成从粗放到精细的转变,强大的经济体必须要有强大的期货市场保驾护航。在新时代双向开放的背景下,期货市场要积极研究并完善市场参与者结构,尤其要充实产业和机构投资者,使价格形成机制更趋合理。在期货市场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前行过程中,迫切需要尽早出台“期货法”。期货立法要跳出部门立法思维,要从主体监管、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功能监管转变。此外,在加快期货立法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包括行政法规、市场交易规则在内的期货法律体系,实现宏观可控、中观可调、微观可活,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位一体的协同效应。
座谈会上,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得到了市场各方面的一致认可,多位法律实务界、学术界专家认为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至今天,亟需早日推出“期货法”,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
针对“国际化背景下交易所实物交割环节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议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重清表示,国外期货市场的交割环节,交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仅局限在期货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阶段,实物交收往往与交易所的交割划分开。我国期货市场的交割是把实物从卖方经过交割仓库交到买方手里,目前相关规定中,交易所在该环节的法律责任边界没有理清,实物交割应该局限于把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转移给买方,明确交易所的法律责任边界。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坚认为,当前交易所对实物交割的责任扩大了交易所的担保责任边界,限制了交易所国际化发展路径。不但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期货交割纠纷还是延续着传统民商法的思维模式,较难接受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因此既要从立法层面考虑交易所的交割责任,也希望能通过丰富的司法实践来推动相关立法完善。
在“期货市场国际化对交易所信息保护机制提出的新挑战”方面,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昕认为,大商所允许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期货市场交易,境外投资者的信息不可避免的在国内平台上流转留存。一方面,境外交易者的进入会涉及到境外数据的进入,尤其是欧盟交易者,将涉及是否适用欧盟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另一方面,在交易所国际化的过程中,国内交易所也会申请境外的牌照,需要面临境外相关机构的监管要求。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乔丽娜提出,新加坡也有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而且严格程度并不低于欧盟的相关规定。交易所在国际化进程中,应注意境外相关法律对交易所业务的影响。
而对于“境外衍生品相关法律对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认为,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国际化的进程中,历史上形成的阶段性办法,不再适宜扩张到其他衍生品,否则期货市场国际化会受到阻碍。金融基础设施与交易平台不能简单等同,不能因为交易所是交易平台,就直接把交易所认定为是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捍卫交易所作为交易平台的功能。同时,我国期货市场存在很多本土化的规则,不足以支撑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因此,应尽早出台能覆盖场内及场外衍生品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期货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曲峰认为,我国期货市场迎接国际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应对国际化需要注意主体参与方式和交易结算的问题,在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现有的结算规定和结算体系面临着国际市场风险的冲击,为此,我国交易所可以先通过创新、完善自身商业规则来应对,还可以通过有效创新避免法律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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